楚雄州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楚州检公诉刑申复决〔2020〕5号
申诉人刘某某,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3011985********,汉族,住楚雄市**村委**村**号。系周某某危险驾驶案被害人。
申诉人刘某某因周某某危险驾驶罪一案,不服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以楚市检刑检二刑不诉【2019】13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周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请求依法追究周某某的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10月12日19时30分许,原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自己的无号牌二轮普通摩托车,沿**路以50km/h的速度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段时,车辆前端与对向刘某某驾驶的云******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周某某、刘某某二人受伤。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经事故责任认定,周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次要责任。
本院复查认为,周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自己的无牌证车辆在道路上行驶,造成一人重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决定:撤销楚雄市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将案件移送楚雄市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诉。
2020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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