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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刘某甲刑事申诉案)_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炎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1号

申诉人刘某甲,男,193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251936********,汉族,中专文化,炎陵县**林场退休干部,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炎陵县**镇**路**号,现住炎陵县**。系原案受害人。

申诉人刘某甲不服炎陵县人民检察院对被申诉人唐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所作出的炎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不起诉决定书,请求申诉。于2019年7月17日提出申诉。本院于2019年9月6日立案复查。

申诉人刘某甲的申诉理由及依据:认可其与唐某某经本院公诉科干警调解做出的调解书及炎陵县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书,但在我院一楼信访接待室签订调解书才半个多小时,其八十多岁的人了,“脑袋没有反应过来”,调解书一不合情:陶瓷缸作为唐某某借刘某甲四万块钱的抵证,在其与唐某某签订调解书后已归还给唐某某,2019年4月25日下午四时由检察院的车子取走了,希望检察院叫唐某某先把四万元还给他;调解书中唐某某应返还其的金额为260670元,而唐某某亲笔收条金额合计266400元,二者金额相差5770元,两项合计45770元,唐某某将45770元送到检察院财务室就可按调解书执行,否则其是要起诉控告唐某某。二不合理:调解书规定从2019年5月1日起唐某某每月从退休工资支出1700元归还刘某甲,直至唐某某死亡,该项不合理,要求唐某某三年内还清所有欠款。三不合法:唐某某触犯了刑法266条规定的诈骗罪,要求检察院以诈骗罪起诉唐某某。刘某甲于2019年7月24日向我院提交的“唐某某亲笔收条收取刘某甲金额明细”表,写明唐某某共收取其266440元(其中有收条的226440元,唐某某拿陶瓷缸作抵证的4万元,两项合计266440元),其在向我院提供编号15的2016年11月27日之收条比公安侦查卷中多了其自书收此款前的情况,加28日往返衡阳车票复印件;其余收条及协议与在公安提供的一致。刘某甲在其提出申诉后于2019年10月15日出示了2016年11月28日炎陵至衡阳的汽车票、衡阳至炎陵的火车票P096559原件,火车票显示乘车人是刘某甲。

本院复查查明:

1995年下半年,陈某某(已死亡)结识廖某某后,谎称自己是“****资产解冻”的起步人,向廖许以1:10的高额回报、子女就业等谎言获取其信任,廖先后交给陈15600元现金。被不起诉人唐某某1999在廖某某的邀合下参加“****资产解冻”活动,先后交给陈某某现金12000。另外,廖某某、王某某、唐某某在炎陵县**,邀合各自的亲戚、朋友共十余人参加“****资产解冻”,并按陈某某的指使以“****贸易公司”的名义,收取他们资助“****资产解冻”的协助办事款66850。唐某某涉嫌诈骗一案,经炎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1999年11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之后唐某某为了寻宝赚钱,继续从事该活动。

2005年左右,唐某某通过郭某某(已死亡)认识高某某(经唐某某、刘某甲辨认系高某乙,已刑拘上网),认为“**资产”解冻有望,唐某某对高某乙和冒充*****的“李某某”所称**资产解冻深信不疑,一直从事该活动,经查其名下在炎陵县无资产、无不动产。2016年5月份,唐某某为了继续寻宝赚钱,找到申诉人刘某甲多次向他宣传、讲解“中华**资产解冻”的内容,并许诺“中华**资产解冻”成功后给其高额分红,获取刘某甲信任,于2016年5月6日与其签订了“投资**资产协议书”,协议中约定“乙方(刘某甲)向甲方(唐某某)投资两万元,则在甲方领取**资产后回馈四十万元,且甲方将两瓷盘放在乙方家作纪念”,同年5月29日,唐某某收取刘某甲2万元,收条约定享受5月6日协议,在此之后唐某某又分二十多次共收取刘某甲共计人民币226660元。2017年1月8日,唐某某以同样的手段收取刘某丙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3月6日申诉人刘某甲向炎陵县公安局报案,炎陵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于2018年11月26日向我院公诉科移送审查起诉,审查起诉期间,在公诉科检察官多方努力下促成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刘某甲女儿刘某乙作为被害人家属参与调解,双方约定从2019年5月开始每月在唐某某退休工资中返还1700元给刘某甲,直至唐某某死亡。由社保局从唐某某的退休工资中直接拨付至刘某甲账户。如不履行承诺,刘某甲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刘某甲愿意返还唐某某之前交给其的两个瓷盘,同意每个月由唐某某返还给其1700元,直至将26.067万元付清。之后刘某甲根据协议内容返还了唐某某的瓷盘。2019年4月30日炎陵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唐某某占有返还物一案作出(2019)湘0225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被告唐某某应返还原告刘某甲260670元,被告同意自2019年5月1日起每月从工资中扣1700元,用于偿还此款直至清偿时止,此款每半年给付一次”。**股份有****陵县支行证明唐某某月工资额为3921.5元,其中社保养老金为2902元,退休企业负担1019.5元。

本院复查认为:

第一,申诉人刘某甲与被不起诉人唐某某于2019年4月25日在检察院的主持下与签订了调解书,刘某甲之女刘某乙参与了调解,双方约定从2019年5月开始每月在唐某某退休工资的3921.5元中返还1700元给刘某甲,直至唐某某死亡。刘某甲愿意返还唐某某之前交给其的两个瓷盘,同意每个月由唐某某返还给其1700元,直至26.067万元付清。之后刘某甲根据协议内容返还了唐某某的瓷盘。2019年4月30日炎陵县人民法院就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唐某某占有返还物一案作出(2019)湘0225民初387号)民事调解书,明确“被告唐某某应返还原告刘某甲260670元,被告同意自2019年5月1日起每月从工资中扣1700元,用于偿还此款直至清偿时止,此款每半年给付一次”。刘某甲提供的“唐某某亲笔收条收取刘某甲金额明细”写明唐某某共向刘某甲收取266440元,有唐某某亲笔签字的协议、收条复印件作为佐证资料,但刘某甲提供的收条其核实的金额为226440元,另外的4万元,刘某甲称是唐某某以陶瓷缸做抵证借他的钱,此4万元在双方2016年5月6日签订的投资**资产协议、2016年6月2日的关于投资**资产的协议书中有体现,其中20000元2016年5月29日刘某甲提供了收条,其余并无其他证据证实,唐某某仅供述收取刘某甲260670,二人关于时间、金额只有几笔款项可以相互印证,其余多次交付款项的时间,金额均不吻合,相差较大,刘某甲现要求认定唐某某收取其款项的数额为266440元,唐某某认可的数额为260670元,两人关于所有款项的数额相差5770元,承办人经核实刘某甲所提供收条的金额为246660元,其中刘某甲在向我院提供编号15的2016年11月27日收条比公安侦查卷中多了其自书收此款前的情况,加28日往返衡阳车票复印件;侦查卷收条金额6600元+7000元,7000元后加上去的,疑似刘某甲笔迹,未经笔迹鉴定,唐某某供述收取金额为12400,此笔金额暂以13600认定,还有刘某甲编号为3、10-1、14、20、22均有疑似刘某甲笔迹所添加的金额内容,亦未经笔迹鉴定,此几笔金额分别相差几十到几百元不等,金额高于收条但与唐某某供述一致的,暂以其供述认定,不一致的,以未添加内容的金额认定;双方调解书认可的金额为260670。综上,根据现有证据,目前此案金额暂认定为260670元。

第二,刘某甲认为调解书中“每月归还其1700元,直至唐某某死亡”不合理,要求唐某某三年内还清所有欠款。案卷材料显示唐某某为农行退休职工,退休工资为每月3921.5元,经查其在炎陵名下无资产、无不动产,银行账户中存款余额为2000余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3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截止目前,唐某某并未违反调解书中的约定,刘某甲若对调解书约定的数额及赔偿计划进行赔偿有异议,可就此部分向炎陵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主张其权利。

第三,此案的被不起诉人唐某某2016年结识刘某甲、刘某丙后,多次向两人宣传,讲解“中华**资产解冻”,称“中华**资产解冻”有望成功,并许诺成功后他们可获高额回报;鼓动刘某甲、刘某丙参与“中华**资产解冻”,投资购买相关资料、证、章。2016年6月至2017年1月,唐某某以投资“**资产解冻”名义多次收取刘某甲各种费用共26.067万元,收取刘某丙2万元。唐某某供述其收取刘某甲、刘某丙的28.067万元均在南岳或衡阳分次交给了高某乙,自己未占有此款,并提供了多次往返于南岳、衡阳的车票,其提供的车票可以证实其多次往返衡阳,时间点也与其供述基本相符,其中实名的火车票可以证实乘车人是唐某某,刘某甲陈述曾与唐某某共同到衡阳与高某乙见面,其直接将钱交给高某乙。高某乙现刑拘在逃,唐某某与高某乙有无共谋、资金去向未查清,认定唐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故意的证据不足,据以定罪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未查清非法占有的故意,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证据的矛盾不能合理排除,现有证据没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的排他性结论。本院认为,综合所有证据情况,认定唐某某诈骗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作出的炎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不起诉决定书,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对本院炎检公诉刑不诉〔2019〕5号不起诉决定书予以维持。

2019年11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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