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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叶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湛检刑检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叶某某,女性,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41958********,汉族,住址:雷州市**镇**村**号**房。系原案被害人黄某甲的母亲。

申诉人叶某某因不服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96号不起诉决定,以来访的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人认为:2007年8月19日,吴某某纠集多人在雷州市西湖大道温州城发廊附近持枪致黄某甲重伤后,黄某甲于2013年9月伤重死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以证据出现变化为由,对吴某某作出的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96号不起诉决定错误,请求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依法追究吴某某的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

原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由雷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向雷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以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审查,雷州市人民法院认为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以(2019)粤0882刑初141号《建议函》建议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雷州市人民检察院遂向雷州市人民法院提交了雷检公诉撤诉﹝2019﹞8号撤回起诉决定书,雷州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9)粤0882刑初141号刑事裁定,准许雷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并于同月25日作出(2019)粤0882刑初14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叶某某和黄某乙对吴某某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起诉。2019年12月11日,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作出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96号不起诉决定。

本院复查认为,原案被不起诉人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雷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吴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妥。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雷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吴某某作出的雷检公诉刑不诉〔2019〕196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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