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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叶某甲不起诉复查案)_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霍邱检五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六安市人民检察院交办

申诉人:霍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叶某甲不起诉决定,六安市院于2020年3月27日以交办方式建议本院复查。

经复查查明:

1、2012年元月,叶某甲、左某某到柳树村想租赁村部后的厂房(厂房系柳树村集体资产),柳树村村委没有同意。2012年3月1日,祁某某租赁该厂房并签订10年租赁协议,随后祁某某开始对厂房修整。叶某甲、左某某得知后找柳树村村干,以本村集体资产不应被外村人租赁为由,强行要求租赁该厂房,被村干拒绝。2012年4月,叶某甲、左某某等用一车石子将祁某某厂门堵住,致使材料不能进厂,祁某某多方询问,未能查出谁用石子堵门,后经柳树村村干同意,祁某某将石子铲平。2012年5月21日,叶某甲、左某某、叶某乙(另案处理)等三人驾车到厂内将厂门锁住,以未经其(叶某甲)同意,擅自将门口堆放石子搬开为由对祁某某殴打,追打至柳树村村部,叶某甲等人方停止殴打。

2、2012年5月27日22时40分左右,叶集公安局民警孟某某和妻子叶某丙因夜晚施工噪音影响孩子高考复习,前往业绩京辉工地反映情况,要求见负责人,工地员工张某某答复反映情况却迟迟未动,引起孟某某不满,孟某某拿安全帽敲打桌面并弹到张某某身上,张某某遂拿起安全帽扔向孟某某,击中孟某某头部。叶某丙当即报警,并电话邀约叶某甲、叶某乙到现场。叶某甲遂电话邀约尤某某、曹某某等人。尤某某接到电话邀约刘某甲、许某某等人乘车赶往现场。曹某某受邀后带陈某甲开车紧随叶某甲车后,赶到京辉工地。叶集城区派出所接警后开警车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叶某甲、尤某某、叶某乙、曹某某等人无视民警制止,强行踹门冲入工地对张某某进行殴打,尤其尤某某、叶某乙持械殴打。工地保安窦某某现场劝阻也被殴打。后执勤民警将叶某甲等推出资料室,叶某甲等人继续在院内起哄闹事。工地员工袁某某用手机拍摄殴打过程被叶某乙发现,遂将其手机抢走摔毁,并将袁某某踹到在地。工地保安部经理陈某乙闻讯后赶到现场,叶某甲等人无视在场民警对陈某某殴打,将其打倒在地。保安徐某某和刘某乙救护陈某乙过程中遭众人群殴。后在民警多次制止下,叶某甲、尤某某才带人驾车离开。经法医鉴定,张某某、陈某乙、孟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经物价部门评估,袁某某被损手机300元,徐某某被损毁手表价值500元。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叶某甲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八之规定,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本院决定:撤销霍检不诉(2013)第10号不起诉决定书,建议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对叶某甲并案处理。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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