宕昌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宕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1号
申诉人后某某,男,现年53岁,农民,不识字。宕昌县**乡村人,系原案的受害人。联系电话:1519399****。
申诉人后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宕昌县人民检察院侦监不批捕(2019)26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作出的对后某甲不批准逮捕决定,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对原案的嫌疑人后某甲以故意伤害罪批准逮捕。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10月21日23时许,宕昌县八力镇石门村村民后某某酒醉后到邻居后某甲家大门口砸大门叫骂,犯罪嫌疑人后某甲打开大门,将后某某胸部推了一把,后某某倒在其大门口的水泥地上,致后某某头部流血;后某甲发现是其堂叔后某某时便骂了几句,将后某某肩部托着走了几步又放在地上去后某某家找一起喝酒的人,后某甲到后某某家发现没人,就打110报案,八力派出所民警达到现场时,发现后某某躺在后某甲家大门外约4米处的水泥地上,距后某甲家大门约1.5米处有一滩新鲜血迹。派出所民警询问后某某发现其酒醉,并且头部有一伤口,后某某说不清楚事情经过,派出所民警责令后某甲联系后某某亲属一起做好看护,后某甲联系同族邻居后金某将后某某送回家中。次日凌晨3时许,后某某因腹部疼痛被亲戚送往宕昌县人民医院,经宕昌县人民医院初诊其腹腔有血,2018年10月22日下午后某某被送到兰州陆军总院进行手术治疗。后某某经兰州陆军总院最后诊断:腹部闭合性损伤;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肝破裂;右肝管挫裂伤;胆漏;腹腔积血;慢性胆囊炎;头皮裂伤。后某某的伤情经宕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后某某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原案犯罪嫌疑人后某甲伤害后某某致后某某受伤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后某某的重伤是如何形成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现有的证据无法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得出唯一排他的结论。
本院决定:维持宕昌县人民检察院宕检侦监不批捕(2019)26号不批准逮捕决定书作出的不批捕决定。
2019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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