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钦检刑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谢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021961********,汉族,住钦州市钦北区**社区**委**号,系吕某光涉嫌诈骗罪案被害人。
申诉人谢某某因吕某光诈骗罪一案,不服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钦南检刑不诉[2020]62号不起诉处理决定,以吕某光构成诈骗罪要求起诉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09年8月,吕某光以办理***住宅区土地转户手续费收取谢某某20万元(人民币,下同)并签有收条,2010年11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谢某某放弃土地购买权,吕某光自愿赔偿25万元,2013年5月吕某光退还5万元土地款给谢某某。2009年9月13日、10月22日吕某光分两次收受谢某某公务员小区预定房款3万、2万。2013年8月,吕某光与谢某某签订借款130万元的借条。
本院复查认为,犯罪嫌疑人吕某光涉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现有证据证实吕某光以办理***住宅区土地办理相关转户手续费收取谢某某20万元并写有收据,后双方协商并签订还款协议终止交易由吕某光赔偿,期间吕某光退还五万元土地款给谢某某。根据以上情况,无法证实吕某光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以及其是否具有偿还能力。对吕某光以转包工程为由骗取谢某某的事实,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与证人黄某某的证言存在一定的出入,证人刘某某的证言与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相互矛盾,谢某某供述给钱给吕某光的其他见证人均没有询问笔录,证人陆某某的证言无法证实撕毁借条及打印借条的相关事实,犯罪嫌疑人吕某光对该事实予以否认,对于吕某光通过工程介绍转包费骗取谢某某钱款的事实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吕某光对于收受谢某某购买公务员小区的钱的数额与谢某某的陈述不一致,对于是否归还购房款与被害人谢某某的供述存在矛盾。
综上,犯罪嫌疑人吕某光涉嫌诈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钦南区人民检察院以钦南检刑不诉[2020]62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吕某光作出不起诉决定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院决定:维持钦南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吕某光涉嫌诈骗罪作出的不起诉处理决定。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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