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佛南检控申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吕某甲,男,194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1946********,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镇**村**号。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吕某甲不服本院作出的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253号不起诉决定书,于2019年7月16日以来访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我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复查。
申诉人吕某甲的申诉理由及依据: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他作存疑不起诉不恰当,要求更正。1、案件是陈某某的违章建筑超高超大,严重侵害了他的权益引起的;2、村长吕某乙等人指使陈某某陷害他;3、他长时间将陈某某投诉到各政府部门诉求陈某某赔偿;4、政府部门和干部叫他与陈某某私了;5、陈某某连续两次约他谈判,并谈成同意赔偿叫他不要再投诉的,他也随即将谈成的事实告知了三个政府官员;6、两次谈判是陈某某首先发起的民事行为,陈某某约他谈判是民事行为;7、陈某某的违建严重超高超大,对他的房屋有影响,他投诉其违建是正确的,他要求陈某某赔偿十分正当,是维护他的权益。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10月份开始,吕某甲多次向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国土局等部门举报位于其房屋旁的陈某某房屋的违建问题。陈某某得知后于2018年1月23日请求吕某甲不要举报其违建房屋,吕某甲提出若陈某某一次性向其支付人民币30万元便不再举报。在吕某甲的多次催促之下,陈某某于2018年1月25日、2018年1月27日和2018年2月1日分三次向吕某甲共支付了人民币12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吕某甲提出是吕某乙等人指使陈某某陷害他,没有证据证实。申诉人吕某甲承认与陈某某通话时,他提出叫陈某某给他30万元,承诺收钱后就不再举报陈某某。申诉人吕某甲不是以陈某某的房屋对他的房屋有影响进行协商,而是提出收钱后不再举报陈某某。吕某甲在庭审时提出其房屋曾要安装光伏发电系统,因陈某某房屋的阻挡导致无法安装。证人邓某某在庭审中证明他到吕某甲家里看过能不能安装太阳能,如吕某甲的房子安装太阳能,国家和佛山有补贴。陈某某的超高建筑确会对吕某甲的房屋造成影响,但影响程度难以确定,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某某的超高建筑对吕某甲房屋造成的实际损害情况,因此难以认定吕某甲提出让陈某某给付人民币30万元是否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综上所述,认定吕某甲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吕某甲作存疑不起诉正确。
本院决定:本院作出的佛南检公诉刑不诉[2019]253号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驳回申诉。
2020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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