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湛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Z1号
申诉人吴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68********,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镇**路**号**幢**房,联系电话:138********。系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吴某甲因谢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83号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
本院经复查认为,原案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合同诈骗270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
1.证实谢某某有诈骗故意的证据不足。谢某某一直否认有诈骗故意及行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谢某某明知与江苏**渔业有限公司合作协议无法履行还与吴某乙签订《股份参与协议书》并收取吴某乙270万元。
2.证实谢某某虚构事实的证据不足。对于签订《股份参与协议书》前,谢某某是否告知吴某乙和湛江**科技发展公司已成立并运营,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证据存疑。
3.认定谢某某将收到的股权转让款用于挥霍、炒股或携款逃匿等的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认定犯罪嫌疑人谢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及骗取财物行为的证据不足,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对谢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符合证据状况和法律规定。
本院决定:维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检察院赤检一部刑不诉〔2020〕Z83号不起诉决定。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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