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温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7号
申诉人周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文成县**镇**路**号,现住意大利共和国。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清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文成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8年8月27日被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8日被解除取保候审。
申诉人周某某因陈某某盗窃一案,不服文成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要求撤销文成县人民检察院文检公诉刑不诉(2019)1号不起诉决定,并指令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与薛某某有共同盗窃行为,本案不构成盗窃罪。另,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陈某某确切知道薛某某转自被害人周某某账户内的资金是犯罪所得,陈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主观故意不明,不符合起诉条件。故,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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