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蚌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3221962********,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原五河县**镇**村**,住五河县**镇**村。
申诉人周某甲因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五河县人民法院(2000)五刑初第1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蚌刑终字第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裁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1999年11月5日上午,五河县双忠庙镇**村村民周某乙早饭喝酒后,在该村村民杨某甲出殡时,辱骂杨某甲及杨姓家族。当日上午,周姓家族听说杨姓家族要找麻烦,先后邀请杨某丙等7人到**村帮助打仗。其间,周姓请杨某丁等人到杨姓家族说和未果。当日下午5时许,杨姓家族杨某戊、杨某己等约20人携带棍、叉前往周姓门上找周某乙讨要说法,聚集在周道江家及其附近的周某丁、杨某丙、周某戊等人闻讯后从周某丙家拿起猎枪、叉、棍等凶器迎上去,双方在村小学北侧的路上形成対恃,随即互相辱骂、投掷砖块。对峙中,周某戊拾持双管猎枪、杨某丙持单管猎枪,向杨姓人群中连开数枪,致杨某戊当场中弹死亡,杨某己重伤,杨某庚等4人轻伤,杨某辛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有多名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及大量证人证言证实申诉人周维义参与了双方斗殴事件,在案证据以及申诉期间补充的新证据尚不足以推翻原判认定的事实,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不提请抗诉。
2020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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