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铜检诉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周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3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铜山区**镇**村。
申诉人周某甲因陈某某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铜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苏0312刑初462号刑事判决书,以对陈某某判刑过轻为由,请求本院对该案抗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23时许,陈某某驾驶苏CT****号小型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徐州市铜山区单集镇八湖村单姜线1KM+350M处,与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周某乙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周某乙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发生后,陈某某弃车逃离现场并让他人顶替。经公安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20日,被告人陈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5月29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复查认为,铜山区人民法院对陈某某案的判决认定案件事实、量刑情节正确,量刑适当。
本院决定:陈某某案不符合抗诉条件,不提出抗诉意见。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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