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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唐某甲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湘怀检控申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某甲,男,195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55********,苗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和**乡*****。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唐某甲不服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麻检林刑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决定书,以书面方式向本院提出申诉。申诉人唐某甲称,原案被不起诉人唐某乙对其经济损失不予赔偿,无认错悔改意识,且唐某乙烧毁的林木大部分为国家生态公益林,价值共计数万元,请求本院追究唐某乙的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3月20日13时许,原案被不起诉人唐某乙在麻阳县和平溪乡大坡村“棉花冲”责任田里清理杂草,并将杂草堆放在一起,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杂草点燃,而后风将火苗吹到旁边林地杂草里,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东至山脚下公路边,南至小山湾,西过山中公路至老田坎边,北至小山湾下公路边。经鉴定,麻阳县和平溪乡大坡村森林火灾总面积4.02公顷,其中公益林(地)3.24公顷,商品林(地)0.78公顷;火烧迹地的树种有马尾松、杉树、油茶,林木损失程度基本达到100%,林木损失价值36495元。案发后,唐某乙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另查明,申诉人唐某甲已经向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唐某乙赔偿其经济损失。

本院复查认为:原案被不起诉人唐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失火罪,但其在失火后能积极进行扑救,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及时对被烧毁的林地补植复绿,并取得了多数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麻检林刑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诉人唐某甲请求本院追究唐某乙刑事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决定维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麻检林刑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7月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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