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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姚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昭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3号

申诉人姚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80********,汉族,住永善县**镇**路**号**号。系原案被害人。

被害人姚某某因周某甲、周某乙等人涉嫌聚众斗殴一案,不服水富县人民检察院对周某甲作出的水检公诉刑不诉〔2018〕16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1月16日,荀某某打电话聘请周某的装载机为其位于水富县温泉社区西部大峡谷南大门迎宾楼下施工工地清理垃圾,2018年1月17日10时左右,周某驾驶自己的装载机在工地施工时,轮胎被划爆,周某请了修理工将轮胎修好后,找到荀某某商量修轮胎时间应该计算在施工工时内,而荀某某则认为修理轮胎的时间不应计入施工时间,为此荀某某与周某两人意见不一致,引起口角。周某打电话给其儿子周某丙,让其来将装载机开走,而荀某某则以周某未将该工地上的垃圾清理干净为由,拒绝支付周某之前清理工地的工钱。随后双方开始争吵,相互谩骂。周某电话叫来其子周某丙,周某丙打电话通知了周某之弟周某乙,周某乙接到周某丙的电话后喊上周某甲赶到西部大峡谷施工工地,周某丙打电话给周某乙后赶到水富县温泉社区莱尚网吧喊上正在上该网吧上网的周某、杜某前往西部大峡谷施工工地,并与荀某某、姚某某两人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周某丙与杜某、周某三人也先后强行进入西部大峡谷施工工地。双方在相互谩骂一段时间后,从争吵发展为互殴,造成姚某某、周某甲二人受伤住院。次日,水富县公安局以寻衅滋事立案侦查。并对周某、周某乙刑事拘留,2月14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周某丙、周某甲于2018年2月4日投案自首,于2018年2月7日被水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月18日经水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2018年6月20日经过水富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复核,姚某某左胫腓骨远段粉碎性骨折,左下肢小腿腓骨近段骨折,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水富县检察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没有犯罪事实,以水检公诉刑不诉〔2018〕16号不起诉决定书,依照《从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周某甲不予起诉。

本院认为: 

周某因在水富市西部大峡谷景区内的工程施工中与委托方发生争执,争执中周某电话叫周某乙前去,周某乙前往时,被不起诉人周某甲一同前往,并与周某乙一同强行进入林峡谷景区。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进入景区后,同周某、周某乙与委托施工方的姚某某、荀某某发生争吵,争吵中被不起诉人周某甲被荀某某打倒在地,故被不起诉人周某甲没有参与后来周某乙等人对姚某某实施的殴打,没有犯罪事实。原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水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周某甲不诉的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水富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水检公诉刑不诉〔2018〕16号不起诉决定。

201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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