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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孙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4号

 

申诉人孙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72********,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路**号**号楼**单元**室**号,1308265****,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孙某某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3号对郝某某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要求对郝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3月26日向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自2013年以来,以吴某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获取非法利益,纠集郝某某、诸葛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等人,长期以来在临沂市兰山区、临沭县、郯城县等地大肆实施非法处置查封财产、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经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后,认为郝某某是否有非法拘禁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不清、非法拘禁的时间不清;在实施“软暴力”索要债务过程中,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不清、是否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不清。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认定郝某某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本院复查认为,被申诉人郝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253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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