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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太检刑申复决〔2019〕7号
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一案,我院于2013年9月26日以太检不诉[2013]20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孙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收到阜阳市人民检察院要求撤销原不起诉处理决定的函。
本院决定:根据2019年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意见,撤销太检不诉[2013]20号不起诉决定书。
2019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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