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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宋某某不服不起诉决定案)_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

原不起诉人宋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231196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人民银行巨鹿**行**部副主任,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住**府**号楼**单元**。因玩忽职守案,于2018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不起诉。

    2019年11月25日,申诉人高某某因玩忽职守一案,不服本院广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原不起诉决定适用法条不当,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依法对全案进行了复查。

本院复查查明:2013年下半年,中国人民银行巨鹿县**行安排宋某某对**公司在巨鹿县是否开立了合规的对公账户,宋某某查看档案后,发现该公司没有对公账户,并向领导进了汇报。

    本院复查认为:原不起诉人宋某某作为巨鹿**行**部副主任,是否有权限对**公司所有账户进行监测,没有文件具体规范,经公诉机关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宋某某履行职责对**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仍存在职责不清,证据不足。

     承办人全面审查本案卷宗,听取了原承办人意见及申诉人意见,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委会研究决定:维持原不起诉人宋某某的不起诉决定,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变更为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存疑不起诉。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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