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潍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2号
申诉人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 3707811986********,汉族,大学文化,个体,住青州市**镇**村。系原案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7211970********,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青州市**街道办事处**村。申诉人宋某某因董某某、李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不服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青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自2011年开始,董某某与宋某某合伙在青州市益都街道办事处北辛村承租土地经营苗木。期间,原案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董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李某某为宋某某、董某某提供部分树苗并帮助管理苗圃。2014年5月份,董某某与宋某某将苗圃从中间分开各自管理一半。2017年3月12日,董某某与宋某某二人经对账,宋某某欠董某某、李某某4928元,董某某和宋某某签订了对帐单(李某某在场未在对账单上签字捺印,后来否认对账结果),宋某某承诺一周内还款。2017年4月23日,董某某、李某某以宋某某欠钱不还为由,在未经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将其管理的11000棵北海道黄杨树苗卖掉,得款10900元。
本院复查认为,综合在案证据,李某某涉嫌盗窃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青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不起诉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处理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维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青检一部刑不诉〔2019〕13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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