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宜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1号
申诉单位宜昌市******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区**号,法定代表人谢某某,任公司**。系原案被害单位。
宜昌市******经营有限公司因李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不服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宜市西检刑不诉[2018]6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5年12月,李某某因其控制的宜昌**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的2500万元贷款到期,无力偿还,遂安排王某某、孙某某、韩某某、蔡某某等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假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营业部”的名义,以伪造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营业部”印章,在申请宜昌市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所需的证明文件上用印,从而骗取宜昌市******经营有限公司的1850万元中小企业应急周转资金。后李某某将其中的1360万元用于归还该公司在**银行的贷款,490万元用于其它开支。
本院复查认为,该案认定李某某让人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并在中国**银行三峡分行办公场所内实施诈骗行为、骗取******经营有限公司应急周转资金的相关情节尚未查证清楚,现有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达不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起诉标准。
本院决定:维持西陵区人民检察院宜市西检刑不诉[2018]6号不起诉决定。
2019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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