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唐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9号
申诉人岳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唐山市**有限公司负责人,住唐山市丰润区**镇**村。
申诉人因不服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检察院对耿某某涉嫌诈骗、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3年初,耿某某冒充秦皇岛市政法委副书记,称能通过夏某甲等各种关系帮助岳某某协调工程款之事,在唐山市路北区**汽车修理厂院内开走被害人岳某某一辆冀B**号牌的白色陆虎揽胜越野车,后办理过户手续。案发后,耿某某将车归还岳某某并过户。经认定,冀B**号牌白色陆虎揽胜越野车价值人民币961032元。
另外查明:2010年9月份间,被害人夏某甲在耿某某的介绍下为其子夏某乙购买了位于秦皇岛市山海关区**镇秀**小区**楼**门**号房屋,并委托耿某某协助房屋装修。2011年被害人夏某甲告知被告人耿某某不用再进行装修,耿某某即按照被害人夏某甲的要求将购房相关手续和房屋钥匙交给夏某甲。2013年被害人夏某甲发现耿某某未经允许私自占用该房屋并出租其车库,至2016年多次报警后,耿某某仍以有纠纷为由拒不离开。
本院复查认为:
耿某某在开走岳某某路虎越野车过程中有虚构身份等虚假的言行,但目前证据尚不足以认定构成诈骗罪,未达到起诉的标准。一是不能排除耿某某曾有过托关系帮助申诉人协调工程款的行为。王某某的录像和微信显示耿某某与唐山市委领导王某某较熟悉,提到“滦县那事感谢您帮忙”,虽然王某某在笔录中证称未提供过帮助,但不能排除耿某某曾通过关系帮助联系过此事、证人夏某甲证实曾受耿某某之托给王某某写信。因此应进一步核实耿某某当庭提交的短信尤其是与王某某之间的短信的真实性,核实录像中“滦县那事感谢您帮忙”的具体内容;找证人滑某某进一步核实是否提供过帮助;王某某对录像及相关情况也应进一步解释。二是车辆是“借”还”“给”、过户是否为嫌疑人单独秘密完成证据之间矛盾尚未排除。涉案车为公司户头,过户程序相对严格,有修理厂、办理过户人员证言显示,申诉人是陪同嫌疑人并将公司执照送来过户的,与申诉人一方证言冲突,并不能排除申诉人自愿过户的可能。且2013年申诉人就得知该车辆已过户,到2016年才报案,双方之间的交往情况真实情况需要进一步侦查。
耿某某在夏某甲拒绝其继续装修后,私自装修并出租车库,被害人要求搬离后,以有经济纠纷为由拒不离开,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利,但不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构成要件。虽然耿某某有未经夏某甲许可进入房屋、更换了入户门、出租车库收益据为己有这些情节,但非法侵入住宅罪侵犯的客体是住宅的隐私权,侵犯的对象是他人居住的住宅,在本案中的房屋属于闲置房屋,无法证实被害人夏某甲及其家人因耿某某的行为造成个人生活自由或隐私权被侵犯的后果,被害人应另行主张权利。
本院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5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2019)》383条之规定,维持路北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冀唐北检公诉刑不诉(2019)40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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