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崔某某不服刑事裁定申诉案)_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张家口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1号

申诉人崔某某,女性,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5271959********,汉族,无业,现住河北省怀安县**镇。系原案被告人

    申诉人崔某某因寻衅滋事罪一案,不服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刑事裁定,以其有合法上访理由、上访期间没有过激违法行为腰被打伤、判决时捏造罪名、证人作伪证、判处错误等申诉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4年12月5日至2015年4月28日期间,崔某某以其房屋被拆补偿等问题先后六次到北京市**地区、**周边非正常上访,二次到联合国开发署门前以喊口号等方式非正常上访,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2015年6月19日怀安县信访局对其反映诉求作出终结结论后,到2016年4月30日崔某某又先后五次分别到北京市**地区、**周边非正常上访,起哄闹事,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分别被北京市公安机关训诫、阳原县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原审案卷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充分证实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间,崔某某以其房屋被拆补偿等问题多次到北京**地区、**周边、联合国开发署等地上访,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对其训诫并明确告知其上述地点不是信访接待场所,2015年6月其上访事由经怀安县信访局作出终结结论后,其仍多次到**地区、**周边上访。众所周知,**地区、**周边具有重要的政治地位和政治意义,属于重要的公共所场,因此,在崔某某上访事项已依法终结的情况下,其多次到**地区、**周边重要地区、敏感部位且是非信访接待场上访的行为不能认定为是正常上访,崔某某以其有合法理由上访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崔某某在上访期间虽没有过激行为,但其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上访的行为,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崔某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造成上述地区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认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崔某某认为怀安县**城干部作伪证以及乡干部将其腰打伤的理由,由于没有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申诉理由不成立。

综上所述,崔某某在其上访事由已经终结后仍多次到北京重点地区、敏感部位非访,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准确,其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对崔某某的申诉不予支持。

2020年11月2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