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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巴某某刑事申诉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扎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巴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86********,蒙古族,大学文化程度,原工作单位:扎鲁特旗**苏木人民政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址扎鲁特旗**镇**小区。

申诉人巴某某因交通肇事罪一案,不服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9)内0526刑初36号刑事判决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请求本院提请抗诉,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02月23日8时50分许,被告人巴某某驾驶蒙G8****号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扎鲁特旗**苏木**嘎查西侧三公里处(前鲁线),因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侧滑至道路北侧,与由东向西行驶的青某某驾驶的蒙G1****号小型面包车发生碰撞,造成蒙G8****号小型轿车驾驶人巴某某受伤,乘坐人玉某某当场死亡,乌某某受伤,蒙Gl****号小型面包车驾驶人青某某受伤,乘坐人海某某、苏某某、布某某、孙某某受伤,两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2018年3月6日,经扎鲁特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公交认字【2018】第2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巴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巴某某妻子梅某某对〔2018〕第2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出异议,向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申请复核,2018年4月11日,通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以通公交复字〔2018〕第03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

案发后,被告人巴某某被传唤到案。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巴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冰雪路面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造成车辆侧滑逆行,引发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扎鲁特旗人民法院〔2019〕内0526刑初36号判决书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复查终结,不予提请抗诉。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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