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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霞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Z1号

申诉人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址:湛江市霞山区**路**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071********。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职务:**

申诉人广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 简称某某公司)因吴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本院2017年5月13日作出霞检诉刑不诉[2017]26号对吴某某不起诉决定书,于2020年5月22日其公司发现新的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某某公司自己委托广东***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公司账务进行专项审计,以《专项审计报告》作为新的证据,作为提起刑事申诉的理由,该证据来源没有经过侦查机关查证,还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另外,《专项审计报告》虽查出吴某某通过转账或提取现金的记录,却依旧无法说明这些资金的去向,吴某某曾供述,这些资金用于公司的支出或股东的使用,因某某公司账目标管理较混乱,现无证据排除吴某某供述的真实性。综上,某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吴某某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

本院复查认为,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不起诉决定确有错误,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撤销不起诉条件,提起公诉。而申诉人某某公司所提交的证据,还不足以证实吴某某实施了职务侵占的行为,某某公司据此要求本院撤销于2017年5月13日作出霞检诉刑不诉[2017]26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据不足。为此,建议某某公司将发现的新证据,先向侦查机关反映和提交,通过侦查机关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合法审计,并进一步查清吴某某可能涉嫌犯罪的数额、资金的去向和用途等方面。如侦查机关调取到新的证据能足以认定犯罪事实的, 本院再审查对吴某某案作何处理。

本院决定:维持原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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