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张某某、钟某某等4人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衡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衡检控申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6********,汉族,住耒阳市**街道**花园。系原案相关利害关系人。

申诉人钟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8********,汉族,住耒阳市小水镇江**村**组。系原案相关利害关系人。

申诉人李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191963********,汉族,住耒阳市五里**街道**五里**组。系原案相关利害关系人。

申诉人刘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6********,住耒阳市**路**小区。系原案相关利害关系人。

申诉人张某某、钟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因谢某某挪用资金罪一案,不服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耒检公诉刑不诉〔2019〕64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后,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复查。

本院复查查明:2011年11月,张某某与钟某某、李某某、刘某某四人合伙投资建设耒阳市**花苑二期工程商品房(五里牌汽车站对面)。2013年左右,因无相关资质,经王某某介绍,张某某等人找到耒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谢某某占股60%、李某甲占股40%,以下简称“**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要求挂靠该公司作下属项目部,不需要公司介入工程。原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口头答应挂靠。张某某等人便以耒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花苑二期项目部的名义开工建设。完工后,进行商品房预售,其中部分业主是从银行贷款按揭购房。

2017年7月至2018年4月期间,银行拨付**花苑二期项目部房贷款61笔,共计人民币895万元到耒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帐户。谢某某收到款后将资金转入其妻子李某乙的私人帐户上。李某乙除转给**花苑二期项目部房贷款、税款、保证金等295.12万元,将剩下的599.88万元用于借贷给他人使用及还款等用途。其中借给李某丙100万元(月息2分),用于偿还黄某某借款100万元、晏某某借款80万元、李某丁借款76万元、李某戊借款38.64万元、李某己借款28万元、谢某甲借款23.35万元、周某某借款15万元、贺某某借款6.5万元、李某庚借款4.3万元、罗某某借款6万元、曹某某借款1.5万元、龚某某借款3.9万元、李某辛借款6.26万元、黄某某借款6.381万元等。

本院复查认为,原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系耒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归个人使用及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挪用资金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

本院决定:撤销耒阳市人民检察院耒检公诉刑不诉〔2019〕64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谢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由耒阳市人民检察院以挪用资金罪对谢某某提起公诉。

2020年4月15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