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宗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广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5号
原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9198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巨鹿县**办公室**股股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住**局家属院。因玩忽职守案,于2018年10月17日,本院决定不起诉。
2019年11月25日,申诉人高某某因玩忽职守一案,不服本院广检公诉刑不诉(2019)10号作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原不起诉决定适用法条不当,向本院提起申诉,本院依法对全案进行了复查。
本院复查查明:2014年,原不起诉人张某某及有关单位对**公司是否非法集资进行了排查,未能发现该公司非法集资情况。
本院复查认为:原不起诉人张某某在排查中,排查权限及方式均没有文件予以规范,经公诉部门两次退回补充侦查,界定其职责的证据仍然不足。
承办人全面审查本案卷宗,听取了原承办人意见及申诉人意见,提请本院检察委员会委会研究决定:维持原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不起诉决定,由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相对不起诉,变更为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存疑不起诉。
2020年6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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