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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张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枣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5号

申诉人张某某,男,200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32003********,汉族,高中文化,住枣庄市薛城区**镇**村。系本案被害人

被申诉人周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402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枣庄市市中区**路**院**号。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枣庄市公安局市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因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被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2019年4月26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对周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不予起诉。

申诉人张某某不服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的市中检未刑不诉[2019]4号对周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周某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不起诉决定,对周某某提起公诉。

经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11月16日晚,申诉人张某某暗恋的女同学颜某某将其与丁某某一起去酒吧之事微信告诉了张某某,张某某遂去酒吧等候。当晚23时许,丁某某和颜某某欲离开酒吧在门口等车时,张某某因见丁某某对颜某某有亲近动作,遂与丁某某发生争执,后丁某某和张某某分别打电话喊人,在丁某某纠集的周某某来到现场后,丁某某率先朝张某某头面部踢了一脚,张某某趁丁某某站立不稳对其还击殴打时,周某某将张某某推开,丁某某遂对张某某实施殴打。经鉴定:张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现没有证据能证实丁某某和周某某在事前或事中有对张某某实施殴打的共谋,且证明周某某对张某某实施殴打行为的证据不足。因此,认为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市中检未刑不诉[2019]4号不起诉决定书,对周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周某某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1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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