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温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8号
申诉人张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11967********,住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系陈某某诈骗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张某某因陈某某涉嫌诈骗一案,不服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137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陈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3年11月29日至2013年12月21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以“徐某甲”的名义,向申诉人张某某的温州**皮革有限公司购买皮革,并在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鞋业内签收货物,货款总计215817元(其中211447元系陈某某以“徐某甲”的名义签收),一直未付。
本院复查认为,本案关键证人徐某乙下落不明,导致案件关键事实未能查清,尚未达到起诉标准,鹿城区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存疑不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鹿城区人民检察院鹿检公诉刑不诉【2019】137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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