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沧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张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7021989********,汉族,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联系地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街**委,受教育状况不详,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张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任检刑不诉[2019]58号不起诉决定,申诉人认为其所受殴打并受伤一事与边某甲之间存在必然联系,应以故意伤害罪依法追究边某甲相应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6年5月11日20时许,在任丘市**镇**村,邓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因向边某甲要债来到边某乙(边某甲父亲)家门口处,后发生打架,犯罪嫌疑人边某甲将张某某殴打受伤,经鉴定张某某的伤情为轻伤一级。
本院复查认为,综合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得出申诉人张某某伤请系犯罪嫌疑人边某甲造成的唯一结论,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回起诉并作出任检刑不诉[2019]58号不起诉决定,符合《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维持任丘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任检刑不诉[2019]58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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