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石检四部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张某某,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1021964********,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石家庄***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柴某某等强迫交易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张某某因柴某某等强迫交易一案,不服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申诉理由和请求:本案一个犯罪嫌疑人马某甲已经被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生效判决5年有期徒刑,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柴某某等人做出存疑不起诉,被害人的房产长达3年多在赵某某名下。新华检察院应依法撤销不起诉决定,追究各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6年1月22日,犯罪嫌疑人柴某某、安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签订和解协议,丁方张某某承诺2016年3月31日之前向甲乙丙方即安某某、柴某某、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偿还100万元,如因丁方原因未偿还100万元,丁方由此承担违约责任,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照月息2%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本金及利息,同时规定因甲乙丙不配合导致丁方不能按期偿还100万元的,丁方不承担责任。该债权由张某某儿子李某某提供其名下石家庄市长安区**街*号***栋*单元***号房产做担保进行抵押登记,房屋他项权利人为安某某。
2016年11月中旬左右,张某某在石家庄市正大房产中介、21世纪房产中介登记,欲将其名下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产出售。2016年12月19日马某电话联系张某某,张某某于当日下午到长安区****街与*****交口附近的正大房产中介店内见到买房人马某乙(马某乙为该正大房产中介工作人员),张某某与马某乙在店内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以187万元的价格成交,马某乙将3万元定金交给张某某。
因马某无法付全款,需要第三方垫资,2016年12月20日上午,马某乙联系犯罪嫌疑人赵某某,赵某某系河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赵某某联系公司业务员马某甲(已判),称需要购房垫资办理公证,2016年12月20日下午14时许,马某甲与张某某在石家庄市长安区中山东路太行公证处见面,张某某与马某甲办理了委托公证,张某某将***小区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给马某甲,公证费240元由马某通过微信转给马某甲,马某甲向公证处支付,在此期间,赵某甲要求马某乙不能向张某某提赵某乙的名字。2016年12月21日上午,马某甲到太行公证处领取了公证书,当天下午马某甲与马某乙到石家庄市长安区跃进路民生银行办理面签贷款手续。
在此期间,马某甲与公司负责人柴某某沟通时,发现张某某与柴某某有借贷纠纷,二人商议将张某某**小区的房屋出售以收回张某某的贷款,剩余钱款再打给张某某。为将房屋控制,柴某某与马某甲商议将房屋过户到柴某某的亲戚犯罪嫌疑人赵某甲名下。2016年12月22日,马某甲与赵某甲联系,称让赵某甲帮忙将一个房子过户到赵某乙名下,赵某乙表示同意,马某甲与赵某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6年12月22日,赵某乙从户名为赵某乙的卡号为626582009900*******的河北银行卡上向赵某甲卡号为62358200990********的河北银行卡上分两次转款60万元(60万元为赵某乙卡号为011347040********河北银行小微企业个人贷款),赵某乙将60万元转至马某甲账号为62249808990********的河北银行卡上,2016年12月23日60万元转至安某某卡号为62249808990********的河北银行卡上,赵某乙安排安某某将60万元转至赵某甲拿着的何某某卡上。2016年12月23日下午马某与张某某联系,告知其民生银行的贷款已审批,张某某与马某乙约好2016年12月24日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石家庄市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2016年12月24日上午,马某乙电话联系赵某乙要房本,赵某乙谎称马某甲家中有人病故,马某甲带着房本回老家了,张某某当即给马某甲打电话,马某甲不接电话,之后张某某跟赵某甲联系,赵某甲称会想办法让马某甲当天下午把房本送去办手续。2016年12月24日下午13时许,马某甲、赵某甲在未通知张某某、马某乙的情况下,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石家庄市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遇到在管局办理业务的马某乙,马某拉住马某甲索要房本,马某甲挣脱后跑走,马某乙追赶时遇到柴某某等人阻止。马某乙电话通知张某某,张某某到场阻止,张某某与柴某某在房管局见面后,双方就房屋过户及债权债务一事未达成一致。2016年12月25日上午,马某甲与赵某某到石家庄市裕华区裕华路房管局将剩下的过户手续办完,赵某乙委托刘某某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契税3.2万元系马某甲使用户名为赵某乙卡号为62358200990********的河北银行卡缴纳。
犯罪嫌疑人柴某某与马某甲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债权转让给马某甲,安某某事后补签该债权转让协议,2016年12月24日下午14时许,柴某某短信通知张某某债权转让给马某甲一事。2016年12月25日晚11时许,马某甲短信通知张某某:按照你的委托已经将房屋出售,售房款也收了,明天和你结算后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你。2016年12月26日,张某某与马某乙到石家庄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石家庄市房管局欲取消马某甲已办理的过户手续时,得知房屋已于25日在裕华东路房管局办理了过户,过户至赵某某名下。经鉴定,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号**小区*栋*单元***号房产价格为人民币187万元。
本院复查认为,强迫交易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必须发生在商品或服务交易中,违背他人意志,强迫他人与己或第三人交易是本罪本质特征,被害人违背意愿进行交易或不得不向行为人提供服务、不得不接受行为人的服务,均系出于因行为人暴力、威胁而产生的恐惧。柴某某、赵某甲、赵某乙是否出于谋取不当利益的故意,是否与马某甲共同实施了对被害人张某某暴力、威胁的行为,从而使张某某出于恐惧被迫进行交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案嫌疑人赵某甲、赵某乙甚至从未见过张某某。
同意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柴某某、赵某甲、赵某乙作出存疑不起诉的决定。申诉人张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
本院决定:维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石新检公刑不诉[2020]14、15、16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