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鞍检刑申复决〔2020〕10号
申诉人张某某,女性,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3191965********,汉族,辽宁省海城市**镇**村**号。
申诉人张某某因诈骗罪一案,不服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申诉人因被申诉人侯某某诈骗一案,7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于2014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以他人名义分别向张某某(被害人)、王某某(被害人)长期保持借贷关系,并给付出借人高额利息,现有证据证明案发前欠张某某102万元,王某某已与侯某某就还款事项达成协议并得到部分补偿。目前,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侯某某是否虚构了他人的名义借款。经查,实际借款人都是侯某某本人,犯罪嫌疑人侯某某辩解,所谓的他人,其实是张某某为了怕侯某某还不起钱,特意把侯某某生活条件较好的亲属的名字写成借款人,把侯某某写成担保人;而张某某亦证实其没有见过所谓的借款人,名字都是侯某某填上的。
本院复查认为,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侯某某不起诉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驳回申诉人张某某的申诉,维持海城市人民检察院对侯某某不起诉的决定。
2020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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