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邢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Z1号
申诉人张某某,女,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305232000********,汉族,大专文化程度,群众,系本案被害人。
申诉人张某某不服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不起诉决定,以该决定明显错误,应当撤销并对王某某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20年5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邢台市信都区喝完酒后,王某某打车将张某某送回家,在邢台市襄都区张某某家中,王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当晚23时32分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55mg/100ml。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只能证明2020年5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王某某与张某某等人在邢台市信都区喝完酒后,王某某打车将张某某送回其家中,在张某某家中,王某某与张某某发生性关系,张某某当晚23时32分抽血检验,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5.55mg/100ml。但不足以证明被不起诉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邢襄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维持邢台市襄都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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