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申诉人房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赣榆区**镇**村**队,住灌云县**农场**渔业村**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房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灌检刑一刑不诉[2019]74号不起诉决定书,以2018年5月18日8时许,朱某某等5人在二湾码头索要工钱时与房某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朱某某教唆任某某使用拐杖敲打房某某头部,致房某某颈6椎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请求市院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8时许,朱某某、孙某某、任某某、颜某某、邵某某在二湾码头索要工钱时与房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朱某某教唆任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拐杖敲打赵某某头部和房某某头部。
本院复查认为,房某某的轻伤二级存在争议,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支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灌检刑一刑不诉[2019]74号不起诉决定书。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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