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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房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连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8号

申诉人房某某,女,197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21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赣榆区**镇**村**队,住灌云县**农场**渔业村**号。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某某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灌检刑一刑不诉[2019]74号不起诉决定书,以2018年5月18日8时许,朱某某等5人在二湾码头索要工钱时与房某某等人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朱某某教唆任某某使用拐杖敲打房某某头部,致房某某颈6椎骨折,鉴定为轻伤二级,请求市院提起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8年5月18日8时许,朱某某、孙某某、任某某、颜某某、邵某某在二湾码头索要工钱时与房某某、赵某某、郭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朱某某教唆任某某(另案处理)使用拐杖敲打赵某某头部和房某某头部。

本院复查认为,某某的轻伤二级存在争议,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正确。

本院决定:支持灌云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灌检刑一刑不诉[2019]74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4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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