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桂市检刑申复决〔2020〕15号
申诉人文某甲,1948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523251948********,汉族,住广西永福县**镇**村**屯,系一审判决的被告人。
申诉人文某甲不服广西永福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6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和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永检控申刑申审通[2019]1号通知书,向本院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及诉讼经过:2017年3月16日10时许,申诉人文某甲与被害人文某乙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口角,后双方相互扭打,文某甲持石头将文某乙的头部打伤。经人体损伤程度鉴定,被害人文某乙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申诉人文某甲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决生效后,文某甲不服一审判决,向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永福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正确,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处罚适当;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申诉理由不成立,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对文某甲的申诉事项不予支持。文某甲不服永福县人民检察院的审查结果,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认为,永福县人民法院(2017)桂0326刑初8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没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永检控申刑申审通(2019)1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通知书正确。一审判决生效后,没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证明该刑事判决有误,申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永福县人民检察院永检控申刑申审通(2019)1号刑事申诉审查结果。
2020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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