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玉红检刑申复决〔2020〕6号
申诉人普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04271964********,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路**号。系原案被害人。
被申诉人黄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4011983********,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街道**社区**街**号。系原案被不起诉人。
申诉人普某某不服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以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16〕85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请求本院撤销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依法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宋某某、黄某某为追讨债务,2015年6月16日将被害人普某某从玉溪市第二人民医院带至玉溪市红塔区**街道**水泥厂后山的一个砂石场上的集装箱办公室内。期间,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拔某某、伍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为索要债务,到砂石场上的集装箱办公室内找到普某某。后宋某某、黄某某、陈某某、拔某某、伍某某、李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徐某某(另案处理)、刘某某轮流看守普某某至2015年6月21日。普某某于2015年6月21日9时许报案,后于当日11时许被北城派出所民警解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以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16〕85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本院决定维持玉红检公诉刑不诉〔2016〕85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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