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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曹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山丹县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山检控申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曹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山丹县**镇**村**社,现住山丹县**园**号楼**单元**室,系陈某某故意伤害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曹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山检诉刑不诉〔2019〕88号不起诉(相对)决定,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为由,要求撤销对陈某某故意伤害罪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请求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陈某某,追究其法律责任,于2020年3月6日以来访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本院作出的山检诉刑不诉﹝2019﹞88号不起诉(相对)决定正确。申诉人曹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理由如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涉嫌故意伤害罪。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本案的发生系因生活琐事引发的一起双方相互撕打导致的刑事案件,被不起诉人和被害人均有过错且双方均受伤;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事后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且在本院主持下双方和解,签署和解协议书,破坏的社会关系得以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作出不起诉(相对)决定。

本院复查认为,山丹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山检诉刑不诉﹝2019﹞88号不起诉(相对)决定正确。申诉人曹某某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院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七十条和《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之规定,维持山丹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某作出的不起诉(相对)决定。

2020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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