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曾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沪检一分二审刑申复决〔2019〕4号

申诉人曾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县**镇**村**组**号,现住青浦区**镇**路**弄**号楼**室。

原案被不起诉人胡某,男,1983年**月**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北京**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高级副总裁,户籍地北京市西城区**大街**号。2018年6月2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2019年5月15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沪浦检诉一刑不诉〔2019〕3号)。申诉人曾某某不服,于同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诉。曾某某认为:双方发生互殴,都有人受伤,在双方都有谅解书和自首情节的前提下,对胡某的不起诉决定与申诉人曾某某一方的定罪量刑有明显偏差,请求撤销不起诉决定,对胡某提起公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5月7日22时45分许,原案被不起诉人胡某及单某、蔡某某至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号**广场四楼**KTV唱歌,在大厅吧台处,胡某因琐事与曾某某一方的易某某、梁某某发生口角,曾某某闻讯赶到后挥拳击打胡某后颈部,胡某、单某、蔡某某遂与曾某某一方人员发生互殴,致双方多人受伤。经鉴定,曾某某、易某某及胡某、单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

2018年6月22日,胡某经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同年7月2日,胡某一方与曾某某一方达成相互谅解协议,互不赔偿。

本院认为,原案被不起诉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自首。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作不起诉处理,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对胡某作出的沪浦检诉一刑不诉〔2019〕3号不起诉决定。

2019年11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