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0号
申诉人朱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居委。系原案的被害人,关联案件的犯罪嫌疑人。
申诉人朱某乙(朱某甲之姐),女,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居委。系原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朱某甲、朱某乙因犯罪嫌疑人刘某某、朱某丙、被申诉人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临兰检捕诉刑不诉〔2019〕404号不起诉决定,认为:(一)被申诉人陈某某对申诉人朱某乙实施伤害行为在先,且被申诉人陈某某在压制申诉人朱某乙的情况下实施伤害行为,具有主观故意。(二)申诉人朱某乙的肋骨骨折、膝盖损伤是被申诉人陈某某实施行为所导致。申诉人朱某甲、朱某乙于2019年12月31日以提交申诉书的方式向我院提出申诉,要求撤销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对被申诉人陈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2017年,因为房屋拆迁事宜,朱某甲、朱某乙与时任临沂市兰山区**街道***居委书记李某某产生纠纷,为此多次找李某某理论。
2017年6月22日6时许,申诉人朱某甲、朱某乙和崔某某(朱某甲妻子)来到临沂市兰山区**街道**花园小区,朱某乙和崔某某在李某某楼下叫骂。6时27分,三人与晨练骑电动车路过的朱某丙(李某某妻妹)、陈某某(李某某妻兄之妻)发生争执,相互之间有肢体接触,但是没有发生打斗。6时28分,朱某乙突然抓住陈某某头发向后猛拽,几乎同时来到五人身边的刘某某(李某某女婿)与朱某甲发生打斗。朱某乙与陈某某二人倒地后,先是陈某某压在朱某乙身上,很快朱某乙翻身骑坐在陈某某身上,互揪头发。6时29分,李某乙(李某某女儿)来到现场,之后朱某丁(李某某妻子)、朱某戊(李某某岳父)也先后来到现场拖拽朱某乙未果。后李某、朱某戊、朱某丙三人一起拖拽朱某乙将朱某乙与陈某某分开,此时陈某某身体在朱某乙之上。6时31分,站立起来的朱某乙与朱某戊、朱某丙之间发生打斗,期间朱某甲跳起蹬踹朱某戊胸部一脚。6时33分,双方停止打斗。
打斗过程中,朱某甲左侧眶内壁、眶上壁骨折,并眶内积气,右侧第9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朱某乙右侧第3、4、5肋骨骨折,左侧内侧半月板后角损伤Ⅲ°,外侧半月板前角损伤Ⅱ°,内侧副韧带损伤,胫骨内、外侧踝骨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及皮肤损伤,经鉴定构成轻伤二级;朱某戊左侧第6、7、8肋骨骨折,左眼睑挫伤,经二次鉴定构成轻伤二级;崔某某、陈某某的伤情均构成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综合全案的证据,朱某乙的肋骨骨折是否系由陈某某形成不清,陈某某在与朱某乙纠缠在一起时是否有伤害朱某乙的故意不明,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具体理由如下:一是陈某某始终未曾供述拳打、脚踢过朱某乙身体右侧,结合两个部位的监控录像,该供述可以印证。二是朱某乙侦查阶段所陈述的“我倒地后……李某某的舅子媳妇(注:指陈某某)用脚踢我腿。”与朱某乙申诉“陈某某将朱某乙摔倒在地,并踹腰部、肋部。因此,朱某乙的膝盖损伤、肋骨骨折均是陈某某实施行为所导致的”相互矛盾。三是其他在场人员均无法证实朱某乙的伤情系陈某某造成的。四是监控视频显示陈某某与朱某乙发生肢体冲突时,陈某某、朱某乙均曾被对方压在身下,朱某乙的伤情是否系在该过程中挤压形成的不明。即使朱某乙的伤情系此时在与陈某某在地面纠缠时挤压形成,也无法认定陈某某在该过程中是否具有伤害朱某乙的主观故意。五是从监控视频看,朱某乙伤情的形成无法排除其他可能性。
综上,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决定维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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