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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李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穗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3号

    申诉人李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021977********,汉族,户籍所在地广州市海珠区**。

    申诉人李某某因黄某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以穗越检刑不诉[2019]86号不起诉决定书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诉。2020年1月10日本院决定立案复查。

    申诉人李某某认为黄某某的犯罪情节不是轻微,请求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许某某于2019年1月依法取得涉案的广州市海珠区**街15号403房的所有权。受许某某的委托,谭某某、黄某某、余某某3人于2019年3月16日13时许,到申诉人李某某居住的广州市海珠区**街15号403房收房,他们以暴力锁的方式闯入申诉人李某某的居住场所,把房间内的所有生活用品等财物打包后堆放在楼下,并将门锁更换,黄某某、余某某入住该房。

    本院复查认为,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适用法律准确。申诉人李某某的申诉理由不成立。理由如下: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非法”是指违背住宅权人的意愿,或者没有法律依据。“侵入”是指未经住宅权人同意进入住宅,以及不顾住宅权人的反对、劝阻,强行进入住宅。“住宅”,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宿舍等。“他人”是相对自己而言,“他人住宅”即非自己的居住房屋。本案中,许某某通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取得广州市海珠区**街15号403房的所有权。申诉人李某某失去该房的所有权后,未经该房屋所有权许某某的同意,仍在该处居住。许某某因此委托谭某某等3人接收该房。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谭某某等3人行为均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确有悔罪表现而作出酌定不起诉的决定,于法有据、于情有理。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一)项的规定,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穗越检刑不诉[2019]86号不起诉决定正确,予以维持。

2020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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