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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李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晋中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李某某,男,197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12197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现住晋源区********排**号**户,系范某某盗窃案被害人

原案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29196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太谷区,现住太谷区**乡**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太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8日太谷区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申诉人李某某因范某某盗窃一案,不服太谷区人民检察院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不起诉决定书对范某某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范某某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为由,请求撤销该不起诉决定书,对范某某提起公诉,向本院提出刑事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2012年以来,范某某因为李某某提供树苗,二人开始生意往来,之后范某某在太谷区**乡**村为李某某租地、管理、养护树苗,期间,李某某欠范某某三十余万元,范某某在多次向李某某催要欠款无果的情况下,于2018年9月、2019年4月分多次将李某某栽种在太谷区**乡**村的67棵白皮松和13棵白蜡树出售,获利35200元,用于偿还李某某所欠债务。经鉴定,标的在认定基准日的价格合计为人民币92080元。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李某某与范某某是合伙关系还是雇佣关系,无法证实案发时李某某与范某某是否存在雇佣关系,无法证实范某某出卖树苗是否征得李某某同意。在案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太谷区人民检察院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不起诉决定正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维持太谷区人民检察院太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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