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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李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徐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6号

申诉人李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21965********,汉族,文盲,住江苏省沛县**镇**小区**号。被害人李某某因韦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一案,不服沛县人民检察院以沛检一部刑不诉(2019)24号不起诉决定书作出的对韦某某不起诉的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韦某某与申诉人李某某的女儿徐某某系同居关系,二人于2015年举行婚礼并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7月18日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同年7月21日分居,后韦某某向沛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徐某某返还二人同居住期间代为保管的财产。沛县人民法院判决徐某某支付二人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折价款1289.48元,韦某某不服提出上诉。2019年5月2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二审裁定。同年5月27日韦某某至邮局领取法律文书,看到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结果,认为是徐某某一方的证言导致对其不公的裁判,遂心生怨愤,直奔徐某某的母亲李某某家。

2019年05月27日12时许,在沛县河口镇燕湾西头,韦某某手持折叠刀踹开院门闯入李某某家中,与李某某发生争执,韦某某持刀捅刺李某某左肩部,李某某伸手阻挡被划伤手指,后李某某抓住韦某某双手,韦某某挣脱后,捅刺李某某大腿一刀,李某某受到惊吓后跑出家门,韦某某随后步行离开现场,拨打了110报警电话。经鉴定,李某某手部和大腿的伤情分别构成轻微伤。

当日14时许,韦某某至沛县河口派出所投案。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韦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沛县人民检察院对韦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的不起诉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但韦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仍需侦查机关继续补充证据,以便对其作出全面、客观的法律评价。

本院决定:维持原决定。

2020年7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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