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湛检控申刑申复决〔2019〕30号
申诉人:李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31997********,汉族,户籍住址:吴川市**镇**村**号。系原案被害人。
代理人:李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211969********,汉族,户籍住址:吴川市**镇**村**号。系申诉人李某某的父亲。
申诉人李某某因不服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吴检诉刑不诉﹝2019﹞34、35号不起诉决定,委托李某甲来访申诉:要求本院撤销上述不起诉决定,追究被不起诉人李某乙、李某丙的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认定原案犯罪嫌疑人李某乙和李某丙涉嫌抢劫一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
本院复查认为,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对李某乙、李某丙作出的吴检诉刑不诉﹝2019﹞34、35号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维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吴检诉刑不诉﹝2019﹞34、35号不起诉决定。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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