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辽市检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李某甲,男,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110211981********,汉族,现住辽阳县**镇**路**,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李某甲因李某乙涉嫌诈骗罪一案,不服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辽县检刑不诉[2019]19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与申诉人李某甲系中专同学,同寝室室友。2013年5月李某乙以开典当行为由向申诉人李某甲借款1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支付5个月利息后归还李某甲10万元借款。
2013年6月李某乙以开典当行为由向李某甲借款3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10500元,支付11个月利息后归还李某甲30万元借款。
2013年7月李某乙以同别人入股开发房地产为由向李某甲借款1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支付18个月利息后未归还李某甲10万元借款。2013年11月李某乙以干房地产开发为由向李某甲借款2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支付13个月利息后未归还李某甲20万元借款。
2014年4月李某乙以其岳父干土石方工程为由向李某甲借款2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支付3个月利息后归还李某甲20万元借款。
2014年5月李某乙以干房地产开发为由向李某甲借款10万元,每月支付利息3000元,支付9个月,支付利息2000元,支付2个月后未归还李某甲10万元借款。
李某乙共计向李某甲借款100万元,借款后其中80万元没有用于开典当行和与他人合作开发房地产,而是把从李某甲手中借来的钱转借给其姑妈李林茹(已故)用于民间借贷生意,而李某乙自身并没有能力将这部分借款归还李某甲,李某乙将20万元借款转借给其岳父陈正财做土石方工程。
80万元借款中已归还本金40万;剩余40万元2015年12月17日李某乙偿还本金5万元,2017年1月18日偿还本金3万元,2017年夏天偿还本金1万元,支付利息163000元,借款后李某乙未与申诉人李某甲失去联系。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被不起诉人李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本院决定:维持辽阳县人民检察院辽县检刑不诉[2019]19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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