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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李某某刑事申诉)_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抚顺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抚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3号

申诉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顺城区**镇**园**号楼**单元**室。

申诉人李某某因张某某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51号不起诉决定书,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4年2月5日17时许,在顺城区葛布中心浴池内,李某某不满女友闫某某在浴池工作,对闫某某进行殴打,在追打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李某某进行劝阻,后与其发生厮打。二人厮打过程中李某某滚落楼梯,一黄衣男子用椅子砸中李某某后离开。李某某和张某某继续厮打直至警察到场。经鉴定:李某某右髂部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评定为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现场视频监控显示张某某用拳头击打李某某集中在头面部,李某某右髂部损伤系钝性外力作用所致,不排除滚落楼梯、黄衣男子砸伤的可能性。现有证据无法判断李某某右髂部损伤形成原因。

本院决定:维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检察院抚顺检诉刑不诉[2019]51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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