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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李某甲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淄检刑申复决〔2020〕4号

申诉人李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302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时系淄川经济开发区**加工厂职工,住淄博市淄川区**镇**村。1986年4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1991年8月因犯抢劫、盗窃、流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1992年1月保外就医。1996年7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淄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连同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十三年七个月零二天,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2009年4月7日刑满释放。2018年2月23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取保候审。系原案犯罪嫌疑人。

申诉人李某甲因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以案发起因并非因琐事引发,而是因申诉人举报李某乙涉嫌违法违纪的线索,李某乙蓄谋对李某甲打击报复,非法侵入住宅对其进行伤害;其行为系正当防卫,应对其作法定不起诉等申诉理由和请求,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李某乙因对李某甲举报其违法违纪一事不满,2018年2月9日20时许李某乙酒后到淄博市淄川区**镇**村村委会南边的李某甲家找李某甲。李某乙在屋门外与在屋内的李某甲发生争吵,李某乙的侄子李某丙、儿子李某丁相继到达李某甲住处。李某乙强行推门进入屋内与李某甲相互撕扯,李某丙、李某丁随即进入屋内,李某甲持尖刀乱挥致李某乙受伤,李某丙、李某丁发现李某甲手持尖刀,二人殴打、控制李某甲并将刀夺下。后李某甲躲入另一房间,李某乙踹、砸房门,造成财产损失167元。李某乙面部多处皮肤裂创及右手大拇指处受伤。经鉴定,李某乙面部损伤为轻伤一级;李某甲的伤情为轻微伤。

本院复查认为,李某乙强行推门进入李某甲屋内的目的,事实不清;李某甲持事先准备的匕首划伤李某乙的行为是否出于防卫的主观故意不清。因此原处理决定适当。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之规定,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川检公诉刑不诉〔2019〕9号不起诉决定书正确,予以维持。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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