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湛检一部刑申复决〔2021〕Z4号
申诉人李某甲,男性,身份证号码4408211973********,汉族,住吴川市**镇**村。系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一案的被害人。申诉人李某甲不服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不起诉决定,向我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被害人李某甲于2017年10月1日与吴川市**街道**社区居委会签订《**鱼塘承包合同》,承包吴川市**街道**社区居委会位于**的118.8亩鱼塘养殖。被害人李某甲于2019年8月10日起,清理其承包来的位于吴川市**街道**居委会**的鱼塘淤泥,当天犯罪嫌疑人李某乙伙同李某丙(另案处理)分别在吴川市**镇**江堤及**路口处用小汽车、货车挡路阻止李某甲拉走清理的淤泥。李某甲给了犯罪嫌疑人李某乙87000元。
本院复查认为,认定本案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1.犯罪嫌疑人李某乙辩解其拉砖头碎修路、帮李某甲打工,其是收取李某甲的修路钱及打工工资,其上述辩解没有证据证实,应不予认定。
2.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某乙拦路阻止李某甲运载泥土的事实。
3.现有证据可以证明李某甲给了犯罪嫌疑人李某乙87000元,但李某乙从吴某某处取走218150元的证据仍存在疑问。
4.李某甲交给犯罪嫌疑人李某乙的87000元是被勒索款或是其他款项等的事实不清,难以认定该款项性质。
5. 犯罪嫌疑人李某乙虽极有可能对李某乙进行敲诈勒索87000元及218150元,但现有证据仍不充分。
本院决定:维持吴川市人民检察院吴检一部刑不诉〔2020〕Z21号不起诉决定。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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