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辽市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6号
申诉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10021974********,汉族,系白某某等人涉嫌虚假诉讼罪、诈骗罪一案的被害人。
申诉人李某甲因虚假诉讼罪一案,不服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对白某某、杜某某、某某甲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
1.白某某、杜某某、某某甲共同涉嫌的犯罪事实:
2014年至2015年期间,被不起诉人白某某告知被不起诉人杜某某联系一些需要借钱的人,并许诺放款成功会给杜某某一些好处费用。杜某某告诉白某某借给人钱的时候,必须写双倍借条,如果借钱的人不还,就按照双倍借条起诉借款人。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得知后,将一些借款人介绍给杜某某,让杜某某将这些借款人介绍给白某某,其与杜某某收取中介费用。通过杜某某、某某甲介绍的借款人有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等人,白某某在杜某某、某某甲的陪同下,到借款人的单位、居住地**,待确定后,告知借款人必须写双倍的借条,用工资卡抵押,每月从工资卡里扣钱,正常还款按照实际借款数还,借款人急于用钱,在双倍借条上签字,在还款一段时间后,借款人将工资卡挂失不再还款,白某某将借款人李某某、王某某、李某甲等人与杜某某(保证人)一并按照双倍借条起诉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白塔区人民法院、宏伟区人民法院、太子河人民法院,法院均支持白某某的诉讼请求。
2.某某甲涉嫌的犯罪事实:
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被不起诉人某某甲向被害人某某乙、孙某某、孟某某、高某某、吴某某、陈某某、李某乙等人借款,被害人均称借款时高于法定利息,签订的双倍借条,以工资卡抵押,被害人无法还清欠款后,挂失工资卡,被不起诉人某某甲按照双倍借条起诉至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辽阳市太子河人民法院,法院支持某某甲的诉讼请求。
本院复查认为,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杜某某、某某甲与被害人在签订借款协议时,没有诱骗或是强迫的行为,被不起诉人某某丙被害人借款的利息,以及在借款时签订的是双倍借条,亦没有制造虚假给付痕迹、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毁匿还款证据等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不起诉人的行为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
本院决定:维持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检察院对白某某、杜某某、某某甲的不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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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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