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呼检二部刑申复决〔2020〕Z10号
申诉人娄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现住址:哈尔滨市**区**小区**栋**单元**号。
申诉人杜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肇东市,现住址:哈尔滨市**区通顺街**号。
申诉人娄某某、杜某某不服人民法院判决的杜某某、娄某某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出申诉。鄂温克族自治旗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杜某某、娄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杜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娄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二被告人提出上诉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复查认为,申诉人杜某某、娄某某违反油品存储、装卸相关规范致发生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根据法律规定不符合抗诉条件,本院决定不予抗诉。
2020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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