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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杨某某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人民检察院

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景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1号

申诉人杨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2811986********,汉族,江西乐平人,家住乐平市**小区**栋**室,系本案被害人。

申诉人杨某某因被余某甲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对余某甲作出的乐检三部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以书面方式提出申诉。本院于2020年3月23日收到申诉状。

本院复查查明:2019年6月23日20时40分许,在乐平市乐平**道**小区门口,余某乙与被害人杨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继而双方用拳头互殴,而后余某乙打电话通知其子余某甲来现场。之后,犯罪嫌疑人余某甲与其舅舅黄某某先后赶到现场,黄某某与杨某某发生推搡,余某甲见其父余某乙受伤,便朝杨某某头部及嘴部殴打,导致其嘴部受伤。同年6月28日,杨某某伤情经乐平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复查认为,该案系民间纠纷引起的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余某甲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乐平市人民检察院对余某甲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正确,决定维持该不起诉决定。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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