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7号
申诉人杨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8021970********,汉族,初中文化,原**厂病退职工,住清江浦区**小区**幢**室,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杨某某因不服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对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的不起诉决定,向本院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8月28日22时至23时许,杨某某因琐事执意要找贺某某对质,到贺某某家楼下叫喊,并上楼敲门、用脚踢门。随后双方下楼,在对质过程中相互争吵辱骂,并试图打对方耳光。在此过程中,杨某某先用脚踢贺某某腹部,后在试图打贺某某耳光时,贺某某还手推杨某某,杨某某后退过程中脚崴受伤,坐到配电柜的水泥台阶上。后杨某某报警。
本院复查认为,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杨某某行为在前,进而引起双方肢体冲突,根据原案证据,不能排除贺某某对伤害后果存在过失的可能,不足以认定贺某某对被害人杨某某具有故意伤害罪的犯罪故意。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原不起诉决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本院决定:维持清江浦区人民检察院清检诉刑不诉﹝2019﹞39号不起诉决定书。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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