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潭检刑检刑申复决〔2020〕3号
申诉人杨某某,男性,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31964********,汉族,住湘潭市岳塘区**街道**路**栋**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杨某某因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不服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不起诉决定,向本院提出申诉。
本院复查查明:2018年2月,申诉人杨某某、吴某某经人介绍认识重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简称**公司)销售人员狄某某,狄某某向杨某某称到**公司购买货车可以包上牌上户和挂靠手续。双方约定购买4台**公司经销的欧曼牌车头、4台山东**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生产的梁威牌挂车,其中杨某某购买车头、车挂各3台,吴某某购买车头、车挂各1台,挂车单价12.3万元/台。随后狄某某介绍杨某某认识重庆**物流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股东李某某,由**公司为杨某某购买的挂车提供挂靠服务,杨某某与**公司约定挂靠该公司购买货车。
狄某某明知梁威牌挂车由**公司生产,未向**公司订购挂车,并找到山东**交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销售人员邱某某、马某甲订购假冒梁威牌挂车。马某甲在**公司订购假冒梁威牌挂车4台,李某某在**公司提供的挂车明显与“梁威”牌挂车外观不符的情况下,帮助办理车辆上户手续,后狄某某将该4台假冒梁威牌挂车(渝D****、渝D****、渝D****、渝D****)交付给杨某某。杨某某共计支付货车首付款36万元(其中6万元给**公司,30万元给**公司),吴某某支付货车首付款12万元。
2018年4月14日,杨某某将货车开回湖南省湘潭市,4月18日开始运营即发生轮胎炸裂、货箱变形等质量问题,修理花费23万余元,后杨某某多次联系狄某某、李某某要求进行售后服务,**公司赔偿杨某某部分维修费用15万元。2018年6月4日,杨某某购买的其中一台货车在湘潭市岳塘区荷塘治超站路段运营过程中发生侧翻,致车辆严重受损、司机受伤住院治疗。经查,山东**汽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系2017年马某乙与他人合伙成立,该公司未获取工信部授权生产资质,亦无生产“梁威牌”注册商标商品的资质。经湖南省汽车摩托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授权站鉴定,狄某某等人销售给杨某某、吴某某的4台挂车均系不合格产品。
本院复查认为,申诉人杨某某提出申诉的李某某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有证据证实李某某涉嫌犯罪,已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后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决定:根据《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的规定,维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潭岳检公诉刑不诉[2020]38号不起诉决定。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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