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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杨某甲、杨某乙不服不起诉申诉案)_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玉溪市人民检察院

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

玉检一部刑申复决〔2020〕2号

申诉人杨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62********,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瑞丽市**路**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杨某乙,男,195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53********,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镇**村**组**号,现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号。系原案被害人。

申诉人杨某甲、杨某乙因黄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不服易门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我院申诉。请求撤销易门县人民检察院作出的易检公诉刑不诉(2019)2号不起诉决定书,依法对黄某某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院复查查明:

2011年9月,高某某、黄某某出资在易门注册成立易门**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高某某、黄某某各占股份35%、65%,黄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因公司的探矿证一时无法办理故无任何经营活动,基于公司注册资本(资本金)闲置,于当年9-11月间,股东高某某、黄某某经公司财务人员,先后多次各抽走公司注册资本250万元,至今尚未归还。

本院复查认为,现有证据认定黄某某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易门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黄某某不起诉,易门县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并无不当。

本院决定:维持易门县人民检察院对黄某某的不起诉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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